关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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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工智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安徽省人工智能协会,英文名称为“Anhui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ssociation”,简称“AAI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在安徽省境内从事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产品开发、产品应用和咨询服务等相关业务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服务机构以及安徽省外的知名专家自愿组成的民间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以“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为原则,以科大讯飞、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人工智能研究院等作为发起单位,汇聚政产学研用金服等各方优质力量,搭建人工智能合作创新平台,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人工智能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协会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的业务指导,接受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的制订,进行研讨并提出合理咨询建议,协助主管部门推动有关方针、政策的落实,参加政府部门与本行业相关项目的论证。
(三)组织收集与分析本行业的技术情报、经济信息等,进行企业调查统计和市场调查、预测,并组织编写本行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四)对本行业的标准、质量,收集反馈相关信息,协助政府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有关的规范、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本行业相关知识产权条例,提供软件产品知识产权的咨询服务。
(六)订立本行业行约行规,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七)对本行业企业的税收、产品价格等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税收、产品价格调整意见。
(八)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提倡软硬件开发的有偿合作,软硬件产品、成果的有偿转让,吸引风险投资推动产业发展。
(九)开展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合作,推动产品的进出口,引进外资与技术,促使我省软件产品进入国际软件市场。
(十)组织对本行业改革、经营、管理、业务的经验总结与交流,表扬优秀企业,开展经营管理和技术开发方面的诊断、咨询、指导和培训,推进管理现代化。
(十一)开展国内、国际的科学、技术交流活动;根据行业发展需求,组织研究和攻关人工智能领域的科学难题、核心问题、共性关键技术,促进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不断发展。
(十二)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推动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整体素质。
(十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领域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十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领域的学术评审、技术鉴定和学术奖励;
(十五)建设并办好安徽省人工智能协会网站,做好协会官方宣发渠道、会员单位群组的管理,开展人工智能的科普活动,带动全社会学习、宣传和应用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
(十六)完成政府和相关协会委托、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调查研究,发展规划,交流合作,标准制定,宣传推广,会展招商,评估评价,咨询培训(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由理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副监事长 2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小于等于六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15日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